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合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我国中小企业应当注意并善于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广大中小企业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中小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应当将自己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经济技术信息进行有偿投入,诸如技术秘密、客户名单以及其他经营信息,都可以算作一方的无形资产投入。同时,应注意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即使想要建立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没有建立,谈判中提供的有关信息,也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保密。当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对双方认可的保密信息,不能以没有明示合同为由而随意泄露,避免陷入商业秘密纠纷。
针对当前有些知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跳槽”、辞职等人才流动所引发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严重泄露问题,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例如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职工和流动走的职工。前不久,江苏泰州市以春兰集团为首的18家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的做法,即是典型事例。此外,有些相当一部分泄密是由新闻传媒造成的,这就要求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内容,特别是审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报道、录像、录音,同时应掌握好宣传报道的程度,防止不必要的泄露。在外国企业挖走人才并因此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起诉外国竞争者的侵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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