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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东升焊接集团产品市场执行价格的有关通知及律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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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公司产品市场执行价格的有关通知
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各经销商: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塑造企业品牌形象,保证各区域经销商合理利润,现对市场执行价格作如下规定:
1. 同一区域有几家经销商的,经销商在出售商品时须在结算价基础上上浮10%。若经销商遇到异地采购客户,也必须保证在集团公司给经销商结算价上上浮5%以上。
2. 有集团公司直销员的地区,集团公司直销员的最终成交价需在公司结算价基础上上浮15%以上。
3. 公司原则不实现对外销售,对国内外客户坚持直接到集团公司总部上门购买的,须有审核手续而且其价格必须在给代理商的结算价上浮15%以上实现销售。
4. 对于电话或网上访问询价的客户,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得报价。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告知客户所在地区经销商的电话、地址和联系人,并引导其去经销商处购买,同时应将此信息及时转告当地经销商,并督促其主动联系。如果客户坚持要电话报价,则接听人员报价只能报出厂价。
5. 对于大客户需求信息,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属地经销商,并引导其和集团公司共同操作。若其不愿介入,也应将报价告知经销商,避免引起报价冲突。
6.经销商无论从事任何促销不得以海报和任何广告形式将甲方产品销售底价(以2011年价格表为准不得下浮20%以上)进行发布。否则公司将给予经销商从事此行为所获得的销售额不低于十倍以上的罚款。经劝告经销商不中止此行为者,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授权在任何网站上发布东升产品低于正常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对因此给东升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者,公司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请集团公司各部门、各经销商遵照执行。如有违反,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4日 律师声明
为了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保护集团各经销商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升集团”)于2011年1月1日公布《关于集团公司产品市场执行价格的有关通知》,对集团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及各经销商就集团2011年产品价格执行问题,做了专项通知和要求。
对此,东升集团就该通知的执行,授权集团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王晓野律师进一步声明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报刊、电视等)上发布低于东升产品市场指导价的销售价格(以2010年价目表为准,不得下浮20%以上),对由此给东升品牌、东升集团其他经销商、东升集团及其各自公司造成损失及带来负面影响者,东升集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
特此声明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王晓野 律师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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